食药监总局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举行发布会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今天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最新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等出席发布会。
颜江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
下面先请陈谞副司长给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
陈谞: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谢谢各位。
新华社记者:
这个《办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网络食品的监管面临哪些问题,以及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谢谢。
陈谞: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可以说我们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依法监管,为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和“互联网+”的精神,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该《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48条。
南方都市报记者:
想问一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对食品的抽检制度,网络食品安全到底怎么来抽检?因为网络食品您刚刚提到地域很广、经营主体很多,作为监管部门,各级的食药监部门怎么来监管,会不会有各地推诿现象的发生?
陈谞:
这次我们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下面我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验制度的规定。
第一,突出真实性。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结合网络食品的特点,我们在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第三,具有层级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第四,具有责任的到位性。《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颜江瑛:
关于跨地区监管的问题怎么考虑,请崔司长补充一下。
崔恩学:
一是在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中我们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属地。二是监管部门内部有一个案件查处当中的协查制度。三是公众投诉举报的渠道是敞开的。所以广大的13亿老百姓在什么地方,我们的监管就应当在什么地方,因为《食品安全法》讲到社会共治。四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需要靠全社会,靠公众,靠企业,靠新闻媒体大家的共同参与。对于我们来讲,接到投诉举报,接到情况反映,包括接到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以后,我们作为执法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跨地区的也好,从实际的监管当中来讲,不会出现监管当中的这种空白和真空。谢谢。